寧波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l 被擔保人名稱: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l 本次擔保金額:6,000萬元
l 已實際為其提供的擔保余額:0萬元
l 本次擔保是否有反擔保:否
l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量:無
一、擔保情況概述
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召開了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14年度擔保額度的議案》,同意公司本年度提供的擔保額度核定為238,000萬元人民幣,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自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一年內簽署有效;其中,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熱電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最高限額為不超過人民幣20,000萬元。詳情請見2014年5月5日、2014年6月4日分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公告》(臨2014-029)、《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臨2014-034)。
2015年1月4日,公司根據上述決議與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行(以下簡稱“寧波銀行開發(fā)區(qū)支行”) 簽署了相關《保證合同》,為熱電公司與寧波銀行開發(fā)區(qū)支行簽訂的《固定資產貸款合同》(編號05102GK20158000,以下簡稱“主合同”)而履行的6,000萬元人民幣債務的還款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單位名稱: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點:寧波開發(fā)區(qū)聯合區(qū)域。法定代表人:周兆惠。
經營范圍:電熱的生產供應管理,熱水供應,區(qū)內供電、供熱工程的安裝、維護及工程項目、生產企業(yè)的電氣和熱網的施工及相應的技術服務;水煤漿的制造、加工、銷售;水煤漿燃燒使用技術的研發(fā)應用、技術服務;水煤漿添加劑的開發(fā)與應用。
擔保單位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權。
熱電公司最近一年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期限 |
資產總額 |
負債總額 |
銀行貸款 總額 |
流動負債 總額 |
資產凈額 |
營業(yè)收入 |
凈利潤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 |
57,897 |
28,738 |
19,300 |
27,024 |
29,159 |
35,751 |
4,192 |
三、擔保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
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類型:本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訴訟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一切費用。
保證期限:
1、保證人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約定債務分筆到期的,則保證期間為每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xié)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展期協(xié)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3、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進口開證、備用信用證和銀行保函項下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兩年。
4、銀行/商業(yè)承兌匯票貼現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日起兩年。
5、若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擔保最高余額:6,000萬元人民幣。
四、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無對外擔保,公司對子公司提供的擔保總額為105,200萬元,上述數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59.16%。
公司無逾期擔保的情況。
特此公告。
寧波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